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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株)○○○(以下简称“公司”)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制定并公布下列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2. 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限

3.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收集方法

4. 14周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

5.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相关事项

6.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相关事项

7.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销毁方法

8.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9.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相关事项 

10. 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11.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12.信息主体权益侵权的救济措施

13.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修订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以如下内容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确认会员加入意愿并提供服务而进行身份识别及验证;会员资格的维护和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服务;处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种公告、通知、处理问题。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提供内容、购买和付款、配送货物或发送帐单、提供服务以及提供定制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

(3) 用于营销和广告

为发送活动、广告信息并提供参与机会、掌握访问频率或统计会员使用服务情况等,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2. 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限

(1) 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保存。当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信息主体请求终止服务时,将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如下:

①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注销会员为止

② 提供商品或服务:直至完成商品•服务提供及付款•结算为止

(2) 而根据相关法令规定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公司将在相关法令规定期限内进行保管。

① 合同或认购撤销等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5年

② 付款、商品供应等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5年

③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3年

④ 表示和广告相关记录

-保存理由: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保存期限:6个月

⑤ 服务访问记录

-保存理由:《通信保密法》

-保存期限:3个月

 

3.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及收集方法

(1)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① 公司以会员注册、咨询、服务申请等为目的,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 注册普通会员时

必要信息:账号、密码、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出生日期、(如用户未满14岁)法定代理人信息

选择项目:性别

- 订购财物时

必要信息:订单信息(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配送信息(姓名、地址、手机号码)、(非会员订购)订单追踪密码

选择项目:固定电话号码

- 通过Kakao快捷登录时

必要项目:姓名

- 通过Naver快捷登录时

必要项目:账号、姓名、电子邮箱

选择项目:昵称、生日

② 在服务利用或业务处理过程中,下列信息可能会生成并被收集:

- 服务利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支付记录、停止使用记录、不良使用记录

(2)收集方法

-网站、书面形式、留言板、电子邮件、活动参与、配送申请、电话、传真、合作公司提供及利用生成信息收集工具的收集

 

4. 14周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

(1) 公司在收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会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收集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最基本的个人信息。

- 必要信息:【记载法定代理人同意样式中收集的个人信息】

(2) 公司在收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可要求儿童提供法定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 让法定代理人在同意书网页标注是否同意,并向法定代理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负责人已确认其表示同意。

- 让法定代理人在同意书网页标注是否同意,并获取法定代理人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信息。

- 让法定代理人在同意书网页标注是否同意,并通过手机身份验证等确认是否为法定代理人本人。

- 直接向法定代理人出具包含同意内容的书面文件,或通过邮寄、传真方式传达,再让法定代理人签署盖章后提交。

- 发送包含同意内容的电子邮件并接收法定代理人标注同意的电子邮件。

- 打电话告知同意内容并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提供网址等可以查阅同意内容的方法后,再打电话获得同意。

- 其他以上述方法为准的告知法定代理人同意内容并确认同意意向的方法。

 

5.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相关事项

(1) 公司仅在第1条(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所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并且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18条所规定的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的特殊规定等相应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如下个人信息:

接收者

提供目的

提供项目

保存及使用期限

【获取信息的第三方名称】

【提供目的】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接收者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3)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紧急情况时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守则》,在发生灾难、传染病、造成生命或人身伤害的事件和事故、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机关提供个人信息。

请点击此处*,了解更多详情。

 

6.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相关事项

(1) 为了妥善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公司

委托业务

Cafe24(株)

购物网站托管服务系统提供及维护

【快递公司名称】

【快递公司委托内容】

【PG公司名称】

【PG公司委托内容】

#供应_目录#

【委托业务内容】

(2)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记载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业务执行以外目、技术和管理层面保护措施、限制转委托、管理监督受托方、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3) 当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公司将及时通过本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加以公开。

 

7.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销毁方法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会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1)销毁流程

① 即使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令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相应个人信息将转移至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地点进行保存。

② 转移至另外DB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之外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2) 销毁方法

①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以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进行销毁。

② 纸面记录的个人信息,以用碎纸机粉碎或烧毁的方式进行销毁。

 

8.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行使权利,向公司要求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

(2) 欲查询或修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可点击“更改个人信息”(或“修改会员信息”等);欲注销会员资格(撤回同意),可点击“注销会员”,通过个人认证流程后可自行查阅、更正或注销。

(3) 或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时,将立即采取措施。

(4) 根据第1项所规定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行使,该情况下须提交符合《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通知(第2020-7号)》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5) 关于个人信息查阅及停止处理的请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及第37条第2项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会受限。关于个人信息更正及删除请求,若相应个人信息为其他法令规定的收集对象,则无法要求删除。

(6) 针对信息主体依据权利提出的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请求,公司将确认请求查阅等的当事人是否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9.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相关事项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组织专门机构、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个人信息、安装和更新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控制进出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

 

10.自动收集个人信息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用“Cookie”保存使用信息并随时调出该信息。Cookie是运营网站时利用的服务器向用户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会保存在用户个人电脑硬盘中。

(1) Cookie使用目的

通过分析用户访问的各项服务、网站及利用形式、人气关键词、安全访问与否等,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2) Cookie安装、运营及拒绝

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器顶部工具>Internet选项>个人信息菜单中的选项设置拒绝安装Cookie。

如拒绝安装cookie,利用定制服务可能受限。

 

11.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1) 公司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全面管理,并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负责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

o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OOO

所属:OOO

电话号码:OO-OOO-OOOO

电子邮箱:

o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员

姓名:OOO

所属:OOO

电话号码:OO-OOO-OOOO

电子邮箱:

(2)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管理员询问在利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公司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12.信息主体权益侵权的救济措施

(1) 为了获得个人信息侵权相关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权举报及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privacy.go.kr)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www.spo.go.kr)

警察厅:(无区号)182 (ecrm.cyber.go.kr)

(2)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查阅个人信息)、第36条(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第37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规定提出请求时,因公共机关负责人下达的处理结果或不作为而遭受权利或利益侵害的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审判法规定请求行政审判。

※ 有关行政审判的更多信息,请参考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网站(www.simpan.go.kr)。

 

13.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修订

本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自OOOO年OO月OO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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